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3號聲請人 劉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劉武聰 配偶及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不省略)。
(二)相對人劉武聰配偶、全部子女,均同意由聲請人劉秉宏擔任監護人及同意由「何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如附件,如有親屬無法提出同意書或無法在同意書上簽名,請說明原因)。
(三)附件: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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