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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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暐澄(原名:林乾在)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暐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日執行完畢,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9、1410、1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查其所有人或持有人係屬不詳,亦非本件被告施用所餘,惟經送鑑定確定均含有前開所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12年2月1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9、1410、1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全部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7165卷第366頁)可資佐證。復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雖因卷內證據不足,無從逕認係何人所有或持有,惟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A,俗稱冰糖)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68號鑑定書(見毒偵7165卷第385頁)在卷可佐,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未經鑑驗之已施用過吸食器4組,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含有毒品成分,且觀諸卷附扣案物照片,吸食器係由塑膠、玻璃組成,雖可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用,然塑膠、玻璃球屬尋常可輕易購得之用品,依一般社會通念,尚可供做其他用途使用,並非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實難逕認上開扣案物均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器具,自無因殘留不可析離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須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餘地,應由聲請人囑託鑑驗機關實際鑑定,方可認定其確切成分,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鑑定依據⒈已施用過吸食器4組未經鑑驗。⒉已施用過玻璃球1顆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7165卷第366頁)。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①鑑驗資料:共計2包,予以編號368-1、368-2:由外觀檢視均呈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總毛重1.37公克,總淨重0.97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0.95公克。②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A,俗稱冰糖)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68號鑑定書(見毒偵7165卷第3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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