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理人 曾彥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3,3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性質起日(民國)迄日(民國)年利率新臺幣293,328元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利息111年11月12日111年11月27日3.0855%111年11月28日112年2月28日3.2252%112年3月1日112年5月11日3.3627%逾期超過6個月之利息112年5月12日至清償日3.6684%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違約金111年12月13日112年6月12日3.3627%逾期超過6個月之違約金112年6月13日至清償日3.668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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