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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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053號原告 楊瓊茹 被告 孟芯 楀
楊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孟芯楀 被訴對原告楊瓊茹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被告楊明憲被訴對原告楊瓊茹涉犯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簡佩珺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