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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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793號債權人 林龍生 即湧舜工程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列載(蓋查貴社組織型態為「合夥」,應列載為湧舜工程企業社,法定代理人林龍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