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㈡反訴部分核定為捌拾肆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