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人 陳羅美月 相對人 陳珹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崇孝附表:相對人之不動產┌──┬───────────────┬──────┬──────┐│編號│土地或建物編號│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號之土│1/151│20.04│││地│││├──┼───────────────┼──────┼──────┤│2│新北市○○區○○段○○○○○號之土│1/151│0.16│││地│││├──┼───────────────┼──────┼──────┤│3│新北市○○區○○段○○○○○○號之│全部│59│││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281巷30弄19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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