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 張翠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許正強洪聖堯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廠牌:TOYOTA,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壹部(含鑰匙壹把)應發還張翠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正強、洪聖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鈞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號案件審理中,惟經扣押之汽車為聲請人所有,且與該案無涉,為此,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正強、洪聖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7號案件審理中(下稱本案),經警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晚間10時許,持本院核發之106年聲搜字第879號搜索票搜索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15之聲請人、被告許正強及洪聖堯共同租屋處,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
1把,並在臺北市○○區○○○路○○○號地下3樓,扣得聲請人所有交由被告許正強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有本院106年聲搜字第879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上開扣押物照片13張存卷可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51號卷第111-127、268-275頁)。又上開扣押物未經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書認定為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復未經檢察官引用為本案之證據,聲請人亦非本案被告,且本院就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覆以「本案未起訴運輸毒品,對於發還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107年8月16日本案審判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號卷一第256頁)。綜上,前開扣案物應無留存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為正當,應予發還。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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