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0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經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仁濟中醫診所醫師診斷結果,因患有舞蹈症,因而影響其智能,並引起身體不自主抽動,依其目前病況,言語無法清楚表達、行動無法自主,需他人協助照顧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11月24日高醫附行字第0970003975號函、仁濟中醫診所97年10月23日函文在卷足稽,並有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佐(經鑑定為極重度多重障礙,有重度失智症、重度平衡障礙),堪認被告因前開疾病而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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