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呂芳野
呂芳林 呂理富 呂理調 呂芸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被告 陳元晨
呂家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蔡玫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參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
202,000(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0(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8,080,000元+451,500元(房屋現值)=8,5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