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9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冠倫 被告 李淑楓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34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林冠倫被告李淑楓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林冠倫被告李淑楓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萬元,當場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原告願宥恕被告之刑事行為,不再予以追究,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林冠倫被告李淑楓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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