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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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揚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05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5月確定,與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64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更戊字第22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7日重新審核,認受刑人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後,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法務部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3180號函核准假釋應予維持,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1101842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郭豫珍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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