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58號原告 李麗君 被告 翁屏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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