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4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加列搜索扣押筆錄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智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秋瓊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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