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交簡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交簡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撤緩偵字第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加列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