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黃惠靜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告 張朝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9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則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系爭房地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1,606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67,200元+系爭土地現值2,244,406元(公告土地現值26,643元×面積84.24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