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仁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五六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徐仁輝於民國99年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
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65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年3月9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29,671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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