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有民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石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石有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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