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盧玄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玖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盧玄蕙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9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80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8269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盧玄蕙│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81530元││月10日起││點九九│├──┼────┼─────┼───────┼──────┼───────┤│004│新臺幣│盧玄蕙│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59516元││月10日起││點九九│├──┼────┼─────┼───────┼──────┼───────┤│005│新臺幣│盧玄蕙│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72000元││月10日起││點九九│├──┼────┼─────┼───────┼──────┼───────┤│006│新臺幣│盧玄蕙│自民國105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642814元││月10日起││點三八│└──┴────┴─────┴───────┴──────┴───────┘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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