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9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捷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柒萬捌仟伍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七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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