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交簡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於民國97年4月29日晚上7時30許,在新竹市○○路○○路邊攤飲用啤酒約2瓶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不詳時間開始騎乘動力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在道路上行駛,於當日晚上11時35分許途經新竹市○○路○○○號前時,因酒後生理協調失衡,無法適切操控車輛及正確辨識週遭情況,不慎自行摔倒,甲○○因此受傷,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由救護車將其送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急救,並於翌日即97年4月30日凌晨0時46分許對之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每毫升205.40毫克,換算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2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之生化報告單。(三)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四)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六)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1紙。(七)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九)車號000-000號之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畫面列印資料。(十)被告之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畫面列印資料。(十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十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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