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
年度偵字第10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台幣肆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台幣
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被告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被害人完畢,有本院
97年度調字第53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體理由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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