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武克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