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育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廖貴蘭 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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