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許崇賓 律師即 杜巖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杜巖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杜巖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10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杜巖豐於①103年10月31日②103年10月31日③104
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20,000元②2,380,000元③7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10月31日②123年10月31日③111年11月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杜巖豐自民國105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共3,376,9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杜巖豐已於105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許崇賓律師為第三人杜巖豐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契約書影本3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貸放明細查詢表、繳款紀錄查詢表及利率變動查詢表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599│2,702.88│10000分之6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24│臺中市太平區新│集合住宅、鋼筋│10層:83.35│陽台:7.35│全部││││福段599地號│混凝土造、12層││花台:1.80││││├───────┤│││││││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四段133巷3││││││││號10樓│││││├─┴──┴───────┴───────┴─────┴─────┴────┤│共同使用部分:新福段1358建號,3,568.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