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朱朝山 代理人 蔡政穎 關係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且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份,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該財團法人第6屆董事會105年度第2次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係關於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核屬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條號│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如下:│││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章程之修訂。│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三、財產之處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四、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五、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訂定。│││六、獎助案件之處理及有關辦法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訂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八、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九、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1項第2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1項第3款財產之處分,僅於││││財團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校校│本會董事會置董事11人,由本校校│││長、家長會會長等人代表公股當然│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主│││董事,其餘由學校行政人員及熱心│計主任等人代表公股當然董事,其│││學校教育之社會人士選聘組成之。│餘由學校行政人員及熱心學校教育│││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之社會人士選聘組成之。│││2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外,由前│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2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事外,由前│││職。│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公股代表),│職。│││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由本會逕│第一項所列當然董事(公股代表),│││予解改聘後,提董事會備查。│其原任機關職務異動時,由本會逕││││予解改聘後,提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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