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永順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永順於民國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8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應他人邀請擔任商業名義負責人,僅提須供其個人身分資料,毋庸投入任何資金或貢獻生產技術,顯係具有不法目的,竟仍與 李昀臻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蔡永順於91年間將其個人身分資料透過不知情之李昀臻之妹 李涵詩 轉交李昀臻,並於91年10月3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登記為址設臺中市○○○街○○巷○號1樓(於92年2月11日遷至臺中縣豐原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總螢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總螢公司)之董事,因而成為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而蔡永順與李昀臻明知總螢公司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21家公司,竟自92年3月間某日起至93年10月間某日止,連續多次不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二所示21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07萬3339元,以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15萬3666元,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蔡永順於偵查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涵詩、 王群貴 於偵訊證述內容,及證人即總螢公司前任負責人 林明堆 、淵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許淑真 、裕祥鐵工廠負責人 陳婉鈴 、富隆工業社負責人 朱鑾英 於偵訊證述內容,及全宏鐵工廠負責人 李敏蓮 之代理人 吳家禎 於中區國稅局之談話紀錄內容,均大致相符,並有盈泉工業社負責人蘇美惠之說明書,及總螢公司之變更登記表、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以及總螢公司於92年1月至93年10月進銷貨交易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均已刪除,並修正第2條、第28條、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47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復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核:
1.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與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相較,僅有「實行」與「實施」之差異,且依據立法說明,修正後刑法第28條旨在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則本件無論依修正後刑法或修正前刑法,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2.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銀)元以上」相較,關於罰金刑之規定者,於修正前最低度之法定刑係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而於修正後則係新臺幣1000元,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
3.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且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先於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復於98年年4月29日公布廢止。而就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廢止前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含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不同。查被告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8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則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構成累犯,不生有利不利之情形。
5.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6.又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被告與李昀臻在特定期間內多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符合舊法對於連續犯規定強調「概括犯意」及「罪名同一」之主、客觀要件,尚有論以裁判上一罪之餘地。但依新法對於上開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而被告所為前揭犯行於客觀上截然可分,尚不具時、空之密接性,而無「接續犯」規定之適用;又上開犯罪本質上未必存在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更無意將多次行為擬制為單一犯罪之獨立構成要件,亦與學說上「包括一罪」之定義有間。是以,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如依新法處斷,僅能將其個別犯罪行為,論以數罪而併合處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連續犯。
7.經綜合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二)又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其行為時法律即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84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三)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擔任總螢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自92年3月間某日起至93年10月間某日止,連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其他營業人之購貨支出而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四)再按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而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及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6792號,及91年度臺上字第5397號判決要旨)。則被告就上開不實填製統一發票犯行,應無另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併此敘明。
(五)查被告就上開犯行,與共犯李昀臻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先後多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屬時間緊接,手法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連續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論處。
(七)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再犯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時,是否構成累犯,應以最初行為之犯罪時作為計算累犯成立與否之標準,至其犯罪行為終了於何時,則非所問。(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751號、93年度臺非字第273號、99年度臺非字第1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八)爰審酌被告利用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兼衡虛開統一發票之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額,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九)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同條例第5條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者,始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固因逃匿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9年10月18日發布通緝,並於100年1月10日緝獲歸案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18日中檢輝偵水緝字第3730號通緝書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0年1月10日保二32警字第1000000124號通緝(協尋)案件移送書各1份在卷可憑,則其經發布通緝之時點既在96年7月16日減刑條例公布施行後,即與同條例第5條所示不得減刑之情形不符,併此敘明。
(十)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固然記載總螢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8家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並未敘明被告就此部分該當何種犯罪,顯未認定此部分有何犯行,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部分與上開論罪部分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既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之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壹、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貳、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開│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申報稅額││││立月份││(新臺幣)│(新臺幣)│├──┼──────┼────┼─────┼──────┼─────┤│1│拓盛富有限公│92年11月│WU00000000│57萬2000元│2萬8600元│││司├────┼─────┼──────┼─────┤│││92年11月│WU00000000│53萬9000元│2萬6950元│││├────┼─────┼──────┼─────┤│││92年11月│WU00000000│27萬5000元│1萬3750元│││├────┼─────┼──────┼─────┤│││92年11月│WU00000000│44萬元│2萬20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50萬4000元│2萬52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25萬5000元│1萬2750元│││├────┼─────┼──────┼─────┤│││92年12月│WU00000000│44萬4000元│2萬22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61萬6000元│3萬8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48萬4000元│2萬42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63萬8000元│3萬1900元│││├────┼─────┼──────┼─────┤│││93年12月│WU00000000│99萬元│4萬9500元│││├────┼─────┼──────┼─────┤│││93年7月│AU00000000│8萬元│4000元│││├────┼─────┼──────┼─────┤│││93年9月│BU00000000│24萬元│1萬2000元│││├────┼─────┼──────┼─────┤│││93年10月│BU00000000│20萬7650元│1萬383元│├──┼──────┼────┼─────┼──────┼─────┤│2│翔藝實業社│92年3月│SU00000000│98萬元│4萬9000元│││├────┼─────┼──────┼─────┤│││92年3月│SU00000000│98萬元│4萬9000元│││├────┼─────┼──────┼─────┤│││92年3月│SU00000000│72萬元│3萬6000元│││├────┼─────┼──────┼─────┤│││92年3月│SU00000000│73萬9540元│3萬6977元│││├────┼─────┼──────┼─────┤│││92年3月│SU00000000│45萬元│2萬2500元│││├────┼─────┼──────┼─────┤│││92年3月│SU00000000│45萬元│2萬2500元│││├────┼─────┼──────┼─────┤│││92年3月│SU00000000│35萬元│1萬7500元│││├────┼─────┼──────┼─────┤│││92年3月│SU00000000│35萬元│1萬7500元│├──┼──────┼────┼─────┼──────┼─────┤│3│晨奕科技有限│92年8月│UU00000000│42萬3600元│2萬1180元│││公司├────┼─────┼──────┼─────┤│││92年8月│UU00000000│58萬2000元│2萬9100元│││├────┼─────┼──────┼─────┤│││92年8月│UU00000000│47萬6000元│2萬3800元│││├────┼─────┼──────┼─────┤│││92年8月│UU00000000│52萬6500元│2萬6325元│├──┼──────┼────┼─────┼──────┼─────┤│4│秦產實業有限│92年6月│TU00000000│20萬9524元│1萬476元│││公司├────┼─────┼──────┼─────┤││(簡易判決處│92年6月│TU00000000│17萬1429元│8571元│││刑書誤載為泰├────┼─────┼──────┼─────┤││產公司,應予│92年6月│TU00000000│16萬1905元│8095元│││更正)├────┼─────┼──────┼─────┤│││92年6月│TU00000000│16萬1905元│8095元│││├────┼─────┼──────┼─────┤│││92年6月│TU00000000│17萬1429元│8571元│││├────┼─────┼──────┼─────┤│││92年6月│TU00000000│7萬6190元│3810元│├──┼──────┼────┼─────┼──────┼─────┤│5│珏美企業有限│93年1月│XU00000000│19萬8400元│9920元│││公司├────┼─────┼──────┼─────┤││(簡易判決處│93年1月│XU00000000│33萬2500元│1萬6625元│││刑書誤載為玨├────┼─────┼──────┼─────┤││美公司,應予│93年1月│XU00000000│23萬1000元│1萬1550元│││更正)├────┼─────┼──────┼─────┤│││93年2月│X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3年2月│XU00000000│26萬5000元│1萬3250元│││├────┼─────┼──────┼─────┤│││93年2月│XU00000000│46萬元│2萬3000元│││├────┼─────┼──────┼─────┤│││93年2月│XU00000000│25萬1340元│1萬2567元│├──┼──────┼────┼─────┼──────┼─────┤│6│宏奕通科技有│93年3月│YU00000000│15萬2000元│7600元│││限公司├────┼─────┼──────┼─────┤│││93年3月│YU00000000│31萬2200元│1萬5610元│││├────┼─────┼──────┼─────┤│││93年3月│YU00000000│24萬1200元│1萬2060元│││├────┼─────┼──────┼─────┤│││93年3月│YU00000000│18萬5600元│9280元│││├────┼─────┼──────┼─────┤│││93年3月│YU00000000│10萬5000元│5250元│││├────┼─────┼──────┼─────┤│││93年3月│YU00000000│21萬5100元│1萬755元│││├────┼─────┼──────┼─────┤│││93年3月│YU00000000│25萬4900元│1萬2745元│││├────┼─────┼──────┼─────┤│││93年3月│YU00000000│25萬5000元│1萬2750元│││├────┼─────┼──────┼─────┤│││93年7月│AU00000000│1萬元│500元│├──┼──────┼────┼─────┼──────┼─────┤│7│旭逸創有限公│93年5月│ZU00000000│72萬9000元│3萬6450元│││司├────┼─────┼──────┼─────┤│││93年6月│ZU00000000│37萬8000元│1萬8900元│├──┼──────┼────┼─────┼──────┼─────┤│8│同廣濟實業有│93年7月│AW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3年7月│AW00000000│15萬元│7500元│├──┼──────┼────┼─────┼──────┼─────┤│合計││││1959萬912元│97萬9545元│└──┴──────┴────┴─────┴──────┴─────┘附表二: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開│發票號碼│發票金額│申報稅額││││立月份││(新臺幣)│(新臺幣)│├──┼──────┼────┼─────┼──────┼─────┤│1│嵩仙國際事業│93年8月│AU00000000│18萬952元│9048元│││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93年8月│AU00000000│26萬6667元│1萬3333元│├──┼──────┼────┼─────┼──────┼─────┤│2│好歡喜花園汽│92年4月│SU00000000│2萬3000元│1150元│││車旅館│││││├──┼──────┼────┼─────┼──────┼─────┤│3│吉榮印刷有限│92年4月│SU00000000│20萬元│1萬元│││公司│││││├──┼──────┼────┼─────┼──────┼─────┤│4│上應機械股份│92年12月│WU00000000│49萬6000元│2萬4800元│││有限公司│││││├──┼──────┼────┼─────┼──────┼─────┤│5│茂炘工藝社│92年11月│WU00000000│27萬元│1萬3500元│├──┼──────┼────┼─────┼──────┼─────┤│6│光田工業社│92年4月│SU00000000│25萬元│1萬2500元│├──┼──────┼────┼─────┼──────┼─────┤│7│宏興工藝社│92年4月│SU00000000│32萬元│1萬6000元│││├────┼─────┼──────┼─────┤│││93年4月│YU00000000│19萬9881元│9994元│││├────┼─────┼──────┼─────┤│││93年4月│YU00000000│3萬2940元│1647元│├──┼──────┼────┼─────┼──────┼─────┤│8│志程汽車材料│92年9月│VU00000000│14萬7048元│7352元│││行│││││├──┼──────┼────┼─────┼──────┼─────┤│9│欣華便利商店│93年6月│ZU00000000│15萬8838元│7942元│├──┼──────┼────┼─────┼──────┼─────┤│10│羊墡交通器材│93年6月│ZU00000000│18萬9700元│9485元│││有限公司│││││││(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洋│││││││墡公司,應予│││││││更正)│││││├──┼──────┼────┼─────┼──────┼─────┤│11│同廣濟實業股│92年8月│UU00000000│50萬元│2萬5000元│││份有限公司├────┼─────┼──────┼─────┤│││92年8月│UU00000000│50萬元│2萬5000元│││├────┼─────┼──────┼─────┤│││92年8月│UU00000000│50萬元│2萬5000元│││├────┼─────┼──────┼─────┤│││92年8月│UU00000000│50萬9000元│2萬5450元│├──┼──────┼────┼─────┼──────┼─────┤│12│淵宙企業有限│92年4月│SU00000000│60萬元│3萬元│││公司├────┼─────┼──────┼─────┤│││92年4月│SU00000000│60萬元│3萬元│││├────┼─────┼──────┼─────┤│││92年4月│S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2年4月│S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2年11月│WU00000000│83萬2000元│4萬1600元│││├────┼─────┼──────┼─────┤│││92年11月│WU00000000│32萬元│1萬6000元│├──┼──────┼────┼─────┼──────┼─────┤│13│裕祥鐵工廠│92年4月│SU00000000│40萬元│2萬元│││├────┼─────┼──────┼─────┤│││92年4月│S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2年4月│S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69萬7500元│3萬4875元│││├────┼─────┼──────┼─────┤│││92年12月│WU00000000│66萬元│3萬3000元│││├────┼─────┼──────┼─────┤│││93年4月│YU00000000│18萬4653元│9233元│││├────┼─────┼──────┼─────┤│││93年4月│YU00000000│16萬2108元│8105元│││├────┼─────┼──────┼─────┤│││93年4月│YU00000000│27萬200元│1萬3510元│├──┼──────┼────┼─────┼──────┼─────┤│14│ 忠駿 興業有限│92年6月│TU00000000│91萬3143元│4萬5657元│││公司├────┼─────┼──────┼─────┤│││92年6月│TU00000000│6萬6422元│3321元│├──┼──────┼────┼─────┼──────┼─────┤│15│全宏鐵工廠│92年4月│SU00000000│30萬元│1萬5000元│││├────┼─────┼──────┼─────┤│││92年4月│SU00000000│20萬元│1萬元│││├────┼─────┼──────┼─────┤│││92年4月│SU00000000│15萬元│7500元│││├────┼─────┼──────┼─────┤│││92年4月│SU00000000│10萬元│5000元│││├────┼─────┼──────┼─────┤│││92年4月│SU00000000│20萬元│1萬元│├──┼──────┼────┼─────┼──────┼─────┤│16│盈泉工業社│92年4月│SU00000000│36萬元│1萬8000元│││├────┼─────┼──────┼─────┤│││92年12月│WU00000000│37萬5000元│1萬8750元│││├────┼─────┼──────┼─────┤│││93年4月│YU00000000│21萬9996元│1萬1000元│││├────┼─────┼──────┼─────┤│││93年4月│YU00000000│19萬9800元│9990元│├──┼──────┼────┼─────┼──────┼─────┤│17│泰星鐵工廠│92年4月│SU00000000│36萬元│1萬8000元│││├────┼─────┼──────┼─────┤│││93年4月│YU00000000│24萬2887元│1萬2144元│││├────┼─────┼──────┼─────┤│││93年4月│YU00000000│23萬748元│1萬1537元│├──┼──────┼────┼─────┼──────┼─────┤│18│富隆工業社│92年8月│UU00000000│24萬5000元│1萬2250元│││├────┼─────┼──────┼─────┤│││92年8月│UU00000000│2萬8000元│1400元│││├────┼─────┼──────┼─────┤│││92年11月│WU00000000│40萬5000元│2萬250元│││├────┼─────┼──────┼─────┤│││92年12月│WU00000000│64萬元│3萬2000元│││├────┼─────┼──────┼─────┤│││93年4月│YU00000000│30萬4500元│1萬5225元│││├────┼─────┼──────┼─────┤│││93年4月│YU00000000│22萬1670元│1萬1084元│││├────┼─────┼──────┼─────┤│││93年4月│YU00000000│24萬1080元│1萬2054元│││├────┼─────┼──────┼─────┤│││93年4月│YU00000000│27萬6048元│1萬3802元│││├────┼─────┼──────┼─────┤│││93年4月│YU00000000│25萬6662元│1萬2833元│││├────┼─────┼──────┼─────┤│││93年4月│YU00000000│32萬3400元│1萬6170元│││├────┼─────┼──────┼─────┤│││93年4月│YU00000000│34萬9996元│1萬7500元│││├────┼─────┼──────┼─────┤│││93年4月│YU00000000│34萬8600元│1萬7430元│││├────┼─────┼──────┼─────┤│││93年4月│YU00000000│27萬7800元│1萬3890元│├──┼──────┼────┼─────┼──────┼─────┤│19│豐銘模具股份│92年11月│WU00000000│58萬8000元│2萬9400元│││有限公司│││││├──┼──────┼────┼─────┼──────┼─────┤│20│佛光電料企業│92年11月│WU00000000│52萬9100元│2萬6455元│││社│││││├──┼──────┼────┼─────┼──────┼─────┤│21│營來企業有限│93年8月│AU00000000│345萬元│17萬2500元│││公司│││││├──┼──────┼────┼─────┼──────┼─────┤│合計││││2307萬3339元│115萬3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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