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九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二樓二0一室為待出租之空房,屬無人居住之建築物,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6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台幣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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