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應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240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十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鄧瑋琪
法官侯景勻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慧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