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54號原告 高煜南 被告 劉諺融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高煜南對被告劉諺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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