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原告 張志銘 被告 林梃生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1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就原告張志銘所稱被告林梃生所涉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卷(113年度易字第816號),依前開規定,原告就上開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非屬合法,故亦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