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裕展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民國102年3月30日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廖裕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以102年度偵字第4162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02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經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