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802號聲請人和慶國際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和慶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甲○○是否亦為本件之聲請人。
(三)相對人多維京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四) 徐鵬超 是否亦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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