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
岡聲字第47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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