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附民原告 陳美萍
陳姿瑩 附民被告 張嘉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11號案件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28號),原告因此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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