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被告大中原文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育庭 被告 劉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中原文教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劉育庭、劉忠賢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8月6日向原告辦理一般營運周轉金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8月7日至108年8月7日止,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計2.43%計為年利率3.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等自104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經催討均未置理,於行使存款抵銷後,迄今仍積欠2,792,046元(本金部分為2,784,943元)、1,861,358元(本金部分為1,856,623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依約定條款第9條,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依法自應清償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
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份(本院卷第4頁)、指標利率變動表1份(本院卷第5頁)、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份(本院卷第6頁至第9頁)、變更借款契約書1份(本院卷第34頁)等件為憑,經核與原告請求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一:
┌──┬───────┬──────┬──┬──────────┬───────────────┬───────┬───────┬─────┐│期數│應繳日│計息本金│利率│當期應繳利息│計息期間│當期已繳││當期利息繳││││││(本金×利率÷12月)├───────┬───────┼───┬───┤繳款日│款不足額│││││││起日│迄日│本金│利息│││├──┼───────┼──────┼──┼──────────┼───────┼───────┼───┼───┼───────┼─────┤│1│103年9月7日│3,000,000│3.8%│9,500│103年8月7日│103年9月6日│45,479│9,500│103年9月9日│0│├──┼───────┼──────┼──┼──────────┼───────┼───────┼───┼───┼───────┼─────┤│2│103年10月7日│2,954,521│3.8%│9,356│103年9月7日│103年10月6日│45,623│9,356│103年10月7日│0│├──┼───────┼──────┼──┼──────────┼───────┼───────┼───┼───┼───────┼─────┤│3│103年11月7日│2,908,898│3.8%│9,212│103年10月7日│103年11月6日│45,767│9,212│103年11月7日│0│├──┼───────┼──────┼──┼──────────┼───────┼───────┼───┼───┼───────┼─────┤│4│103年12月7日│2,863,131│3.8%│9,067│103年11月7日│103年12月6日│45,912│9,067│103年12月18日│0│├──┼───────┼──────┼──┼──────────┼───────┼───────┼───┼───┼───────┼─────┤│5│104年1月7日│2,817,219│3.8%│8,921│103年12月7日│104年1月6日│8,388│8,921│104年1月7日│0│├──┼───────┼──────┼──┼──────────┼───────┼───────┼───┼───┼───────┼─────┤│6│104年2月7日│2,808,831│3.8%│8,895│104年1月7日│104年2月6日│8,414│8,895│104年2月10日│0│├──┼───────┼──────┼──┼──────────┼───────┼───────┼───┼───┼───────┼─────┤│7│104年3月12日│2,800,417│3.8%│10,298│104年2月7日│104年3月11日│7,011│10,298│104年3月12日│0│├──┼───────┼──────┼──┼──────────┼───────┼───────┼───┼───┼───────┼─────┤│8│104年4月12日│2,793,406│3.8%│8,846│104年3月12日│104年4月11日│8,463│8,846│104年4月14日│0│├──┼───────┼──────┼──┼──────────┼───────┼───────┼───┼───┼───────┼─────┤│9│104年5月12日│2,784,943│3.8%│8,819│104年4月12日│104年5月11日│0│1,716│104年6月3日│-7,103│└──┴───────┴──────┴──┴──────────┴───────┴───────┴───┴───┴───────┴─────┘註1:利息期間以一月為一期,非以天數計算。
註2:第7期因變更繳款日(計息期間為一個月又5天),計息方
式為2,800,417*3.8%/12+2,800,417*3.8%/12*5/31=10,298。
註3:請求金額為《本金2,784,943+當期利息繳款不足額7,103=2,792,046》。
附表二:
┌──┬───────┬──────┬──┬──────────┬───────────────┬───────┬───────┬─────┐│期數│應繳日│計息本金│利率│當期應繳利息│計息期間│當期已繳││當期利息繳││││││(本金×利率÷12月)├───────┬───────┼───┬───┤繳款日│款不足額│││││││起日│迄日│本金│利息│││├──┼───────┼──────┼──┼──────────┼───────┼───────┼───┼───┼───────┼─────┤│1│103年9月7日│2,000,000│3.8%│6,333│103年8月7日│103年9月6日│30,320│6,333│103年9月9日│0│├──┼───────┼──────┼──┼──────────┼───────┼───────┼───┼───┼───────┼─────┤│2│103年10月7日│1,969,680│3.8%│6,237│103年9月7日│103年10月6日│30,416│6,237│103年10月7日│0│├──┼───────┼──────┼──┼──────────┼───────┼───────┼───┼───┼───────┼─────┤│3│103年11月7日│1,939,264│3.8%│6,141│103年10月7日│103年11月6日│30,512│6,141│103年11月7日│0│├──┼───────┼──────┼──┼──────────┼───────┼───────┼───┼───┼───────┼─────┤│4│103年12月7日│1,908,752│3.8%│6,044│103年11月7日│103年12月6日│30,609│6,044│103年12月18日│0│├──┼───────┼──────┼──┼──────────┼───────┼───────┼───┼───┼───────┼─────┤│5│104年1月7日│1,878,143│3.8%│5,947│103年12月7日│104年1月6日│5,593│5,947│104年1月7日│0│├──┼───────┼──────┼──┼──────────┼───────┼───────┼───┼───┼───────┼─────┤│6│104年2月7日│1,872,550│3.8%│5,930│104年1月7日│104年2月6日│5,610│5,930│104年2月10日│0│├──┼───────┼──────┼──┼──────────┼───────┼───────┼───┼───┼───────┼─────┤│7│104年3月12日│1,866,940│3.8%│6,866│104年2月7日│104年3月11日│4,674│6,866│104年3月12日│0│├──┼───────┼──────┼──┼──────────┼───────┼───────┼───┼───┼───────┼─────┤│8│104年4月12日│1,862,266│3.8%│5,897│104年3月12日│104年4月11日│5,643│5,897│104年4月14日│0│├──┼───────┼──────┼──┼──────────┼───────┼───────┼───┼───┼───────┼─────┤│9│104年5月12日│1,856,623│3.8%│5,879│104年4月12日│104年5月11日│0│1,144│104年6月3日│-4,735│└──┴───────┴──────┴──┴──────────┴───────┴───────┴───┴───┴───────┴─────┘註1:利息期間以一月為一期,非以天數計算。
註2:第7期因變更繳款日(計息期間為一個月又5天),計息方式為1,866,940*3.8%/12+1,866,940*3.8%/12*5/31=6,866。
註3:請求金額為《本金1,856,623+當期利息繳款不足額4,735=1,86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