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747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甲○○
樓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所97年7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W-93302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97年4月19時4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自台北市○○路左轉塔攸路時違規闖紅燈經警攔停舉發,受處分人不服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受處分人不服,提出本件異議。
二、本件受處分人固坦承於上述時、地騎上開機車自八德路左轉塔攸路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闖紅燈之情事,辯稱,當時伊發現前面並無任何燈號,只有左前方有一個號誌,但伊不知是否為管制進入塔攸路之燈號,後來等到路口所有車輛淨空之後,伊才啟動機車進入塔攸路,伊並無闖紅燈之故意云云。
三、本件經傳訊證人即舉發異議人之警員 林博璋 到庭證稱,該路口因為有饒河街夜市,所有設有4個行人專用號誌,而卷附異議人所庭呈之照片,在塔攸路口之燈號即為進入塔攸路之管制號誌,不管從哪一個路口進入塔攸路都要遵守該號誌,而伊發現異議人左轉塔攸路時,4個行人專用號誌亮綠燈,而6個汽機車專用之號誌亮紅燈等語。參以異議人自承路口車輛均淨空才啟動機車左轉等情,可知當時該路口僅行人可通行,故本件或係異議人不諳該路口之交通號誌,尚難認其無違規之事實,原處分機關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程程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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