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雅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451、19494號),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盧雅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盧雅鈴明知附表二所示商品均屬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猶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
5年6月間起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內,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上,使用「kiki0956」帳號刊載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販賣資訊,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該等商品。嗣警方於105年12月14日、106年2月1為蒐證目的,先後下單訂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商品,旋於收到商品後予以扣押,再送交商標權人辨識,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復於106年3月2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盧雅鈴上址住處執行搜索,另扣得附表二編號3至12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
二、程序事項被告盧雅鈴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三、證據
(一)被告盧雅鈴之供述。
(二)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檢索資料。
(三)附表一所示4名商標權人之代理人分別出具之比對報告各
1份。
(四)被告之「kiki0956」帳號蝦皮拍賣網頁列印紙本、警方向被告訂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訂單資料電子郵件暨轉帳明細表、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覆之被告帳號基本資料。
(五)蒐證及扣案物照片26張。
四、論罪本案警方基於蒐證之目的,向被告下單訂購附表二編號1、
2所示商品,應屬取得扣押物之偵查手段,而無購買之真意。是核被告盧雅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構成同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尚有未洽,惟其基礎事實同一,論罪法條無異,僅罪名不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且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均係持續進行,並未間斷,且在單一網路賣場為之,顯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再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商標權,乃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罪處斷。
五、科刑本院審酌被告在網路網路上刊登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販賣資訊,損及商標權人之商業利益,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觀念,所為誠屬非是。又被告自始坦認犯行,頗有悔意,並已與提出賠償請求之商標權人和解成立並履行完畢,堪認被告已盡力彌補其行為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商品(檢察官起訴書漏列附表二編號2之商品),皆為侵害商標權之物,且為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指定使用之商品│├──┼──────┼─────────┼────────┤│1│00000000│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衣服等││││公司││├──┼──────┼─────────┼────────┤│2│00000000│德國阿迪達斯公司│鑰匙圈之裝飾品等│├──┼──────┤├────────┤│3│00000000││衣服、鞋子等│├──┼──────┤├────────┤│4│00000000││靴鞋等│├──┼──────┼─────────┼────────┤│5│00000000│荷蘭耐克創新有限合│衣服等│├──┼──────┤夥公司├────────┤│6│00000000││鞋靴等│├──┼──────┤├────────┤│7│00000000││背包等│├──┼──────┤├────────┤│8│00000000││手機帶等│├──┼──────┤├────────┤│9│00000000││靴鞋等│├──┼──────┤├────────┤│10│00000000││手機帶等│├──┼──────┼─────────┼────────┤│11│00000000│美國HBI品牌服公司│衣服、帽子等│└──┴──────┴─────────┴────────┘附表二┌──┬───────┬──┐│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仿Chanel上衣│1│├──┼───────┼──┤│2│仿adidas上衣│1│├──┼───────┼──┤│3│仿adidas上衣│4│├──┼───────┼──┤│4│仿adidas球鞋│11│├──┼───────┼──┤│5│仿adidas掛繩│9│├──┼───────┼──┤│6│仿NIKE球鞋│1│├──┼───────┼──┤│7│仿NIKE上衣│5│├──┼───────┼──┤│8│仿NIKE後背包│4│├──┼───────┼──┤│9│仿NIKE鑰匙圈│20│├──┼───────┼──┤│10│仿NIKE掛繩│45│├──┼───────┼──┤│11│仿Champion上衣│9│├──┼───────┼──┤│12│仿Champion帽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