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告丙○○○
乙○○庚○○
號辛○○○
巷3弄兼前列四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予以分割,仍保持共有關係。
兩造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存款,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均分。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被告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民國95年9月16日死亡,原告為戊○○之配偶,被告丙○○○、甲○○○、庚○○、辛○○○、丁○○均為戊○○之子女,戊○○之三女 吳賴金枝 已於86年10月16日死亡,被告乙○○係吳賴金枝之子,有代位繼承權,故兩造之應繼分均為七分之一,被繼承人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一編號1-5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編號6之房屋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惟亦已變更稅籍名義為兩造公同共有,附表二之遺產則係戊○○生前存放於各該銀行之存款,是以上開遺產均因繼承而呈公同共有狀態,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影響對附表所示繼承財產之使用收益,為此請求分割遺產,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其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丙○○○、甲○○○、庚○○、辛○○○、乙○○則以:同意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分割附表所示之遺產。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戊○○於95年9月16日死亡,遺有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及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又上述土地、房屋並已分別辦理繼承登記,而對於全部遺產,並無以遺囑定方割方法或禁止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6份及繼承系統表1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30份、嘉義市稅捐稽徵處96年6月26日嘉市稅房字第0960721726號函附之房屋稅稅籍證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丙○○○、甲○○○、庚○○、辛○○○、乙○○所不爭執,丁○○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且被告丁○○就上述遺產分割事宜,於本院所定調解期日未到場,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此有調解筆錄可按,則原告以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訴請裁判分割,均屬有據。
五、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各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戊○○之遺產,即係以原告起訴狀之送達,向被告表示終止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請求判決分割,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兩造就被繼承人戊○○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七分之一為分配,並分割後兩造仍按七分之一之比例維持分別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存款,則按兩造應繼分各七分之一均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原應繼分比例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靜華┌──────────────────────────────────┐│附表一:│├──┬────────────────────┬──────────┤│編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266.87平方│12分之1│││公尺││├──┼────────────────────┼──────────┤│二│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71.42平方│全部│││公尺││├──┼────────────────────┼──────────┤│三│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2.81平方公│6分之1│││尺││├──┼────────────────────┼──────────┤│四│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88.53平方公│全部│││尺││├──┼────────────────────┼──────────┤│五│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65.14平方公│6分之1│││尺││├──┼────────────────────┼──────────┤│六│門牌嘉義市○區○○里○鄰○○街○○○號未辦保│全部│││存登記房屋(已變更稅籍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附表二:│├──┬────────────────────┬──────────┤│編號│存款存放之金融機構│金額(新台幣)│├──┼────────────────────┼──────────┤│一│玉山銀行嘉義分行(定期儲蓄)│1,000,000元│├──┼────────────────────┼──────────┤│二│嘉義市農會 吳鳳 分部(活期儲蓄)│47,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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