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000元12月10%=2,52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