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4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8,47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8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1,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