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9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北簡
字第29224號給付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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