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冒用第三人 鄭忠誌 之名義,於民國93年9月間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後債務人偽造鄭忠誌簽名持卡簽帳及預借現金,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代墊帳款,損失新臺幣163,402元,爰依民法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