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正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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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四號
再審原告邦勇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八○七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書為「再審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再審之訴駁回。」。
原裁定正本第二頁第五行書為「無非謂一、」者,應更正為「無非謂:」。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蔡進田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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