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彭諾曼 Nor
彭蒙惠Man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詹肋達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彭諾曼 Nor
彭蒙惠Man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詹肋達 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