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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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涵
蔡宗辰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03號、105年度偵字第2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莊雅涵、蔡宗辰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兩造達成和解,並告訴人 劉子彬 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34、63-64頁)。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