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 謝宜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啟晃馬國豪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1,304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惟原告迄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本院卷第49頁以下),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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