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5號上訴人 王聖雄
張緒漛 即 張永霖 張家嚴 被上訴人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原名: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福 被告憶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規定不能核定之情形,是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且此為兩造於原審審理中所不加爭執(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是核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