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2號聲請人 洪慶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孝瑋 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4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458號確定裁定未就聲請人所請求調查事項為調查,應許其再審續行調查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無提出關於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情形之再審理由或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難謂有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蘇芹英法官蔡虔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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