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訴人 張次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添松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漏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不備上訴之程式。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6萬0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364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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